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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王先生(化名)向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爆料,近期洛阳市孟津区查处一处无证生产中药制剂的“黑作坊”。该作坊生产的中药丸剂未标注药品成分、适应证、功能主治、有效期及产品批号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且部分产品或已流入市场。

查处现场制作的产品(爆料人供图)
针对该爆料,3月26日,大河报记者向孟津区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相关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并介绍,2月2日,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后,依法对查获的生产机器设备、生产原料、成品及包装材料予以扣押。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现场查获的中药制剂(丸)已送专业机构检测,检验结果近期会出。
查获作坊内部情况(爆料人供图)
据爆料人透露,该“黑作坊”藏身于孟津区朝阳镇南石山村一处隐蔽的废弃彩钢厂房内,平时大门紧锁,位置十分隐蔽,不易被发现。厂房内部卫生条件简陋,生产环境差,且未配备任何药品检验设施与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查处时发现,厂房内不仅堆放着大量已包装完毕的成品中药丸剂,还有用于生产的中药材、蜂蜜等原料,以及制丸机等生产设备。
孟津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接到市民举报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与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食药环大队工作人员一同赶赴现场开展核查。经查,当时厂房内共有4名作业工人,均无法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任何合法生产经营资质。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所有机器设备、成品、原料及包装材料予以扣押。
该作坊藏身隐蔽(爆料人供图)
我国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其中第一百一十五条进一步明确,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情况较为复杂,孟津区市场监管局曾就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妨碍药品管理秩序的药品这一问题,向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请示。
查获现场制作好的成品(爆料人供图)
请示文件显示,当事人孟某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未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租用民房、聘请无相关专业资质的民工擅自生产中药制剂(丸)。其加工环境较差、无相关检验设备、原药材成分不明,且加工的中药制剂(丸)未标明药品所含成分、适应证或功能主治范围,未标注药品的有效期和产品批号。自2024年至今,该厂共生产12000盒,由孟某通过快递渠道联系发货销售。中药制剂丸标注的生产日期都是按发货时间手写,每盒销售价为600元,该案货值金额7200000元。
针对孟津区市场监管局的请示,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回复,经研判,孟某涉嫌无证生产销售中药制剂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依据不足。建议补充调查:一是当事人加工制剂的处方、原药材购进渠道及加工的具体过程;二是当事人所加工的制剂是否添加“地塞米松”等化学药品;三是该制剂的销售方式。孟津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按照洛阳市市场监管局的意见,持续推进案件补充调查工作,现场查获的中药制剂(丸)检测工作正在进行,近期将出具检测结果。


